• 首页
  • 学校首页
  • 工作动态
  • 机构职能
  • 规章制度
  • 政策法规
  • 宣传教育
  • 下载专区
首页  规章制度  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

“清风江夏”活动室管理办法

发布日期: 2020-12-10浏览次数: 11

 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 为切实做好“清风江夏”活动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,充分利用活动室资源,更好地发挥党风廉政宣传效果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活动室面向全校师生开放,鼓励引导师生创新性开展廉洁教育活动,自觉弘扬清风正气。

第二章  活动室管理职责

第三条  纪委综合室作为活动室管理部门,负有管理和服务责任,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室使用过程中的具体工作,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。主要职责如下:

(一)负责活动室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,做好沟通协调。

(二)负责活动室图书资源的订阅、更新及入藏后上架、整架等管理工作,图书资源借阅要有严格的借阅记录。

(三)保证活动室内各类设备与设施的正常使用,活动室内多媒体设备、门窗、桌椅等设施出现损坏,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。

(四)维护活动室卫生,保持活动室干净整洁。

(五)负责活动室各项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
第三章  活动室使用规范

    第四条  活动室提供心理、政治、法律、文学各类书籍及警示教育片、爱国主题电影、党史纪录片等影像资源,用于全校师生开展廉政文化交流、廉政谈心谈话、相关学习研讨、班会、文化社团等活动,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用途。

第五条  活动室借用实行审批制度。申请使用活动室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《“清风江夏”活动室使用申请表》,注明活动内容、负责人、具体时间、参加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多媒体设备等。申请人可自行在OA系统上办理借用手续。

第六条  为保证正常的活动秩序,活动室一次最多可容纳30人。活动室开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、周三、周五上午9:00-11:30;下午14:30-16:30。寒暑假、节假日期间,一般不办理活动室借用手续。

第七条  活动室使用采用“谁申请谁负责”的原则,要自觉爱护活动室室内设施,注意保持室内卫生,使用结束后做好各类物品的归位。

第四章  附则

第八条  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第九条  本办法由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。

 

上一篇:下一篇:
  • Copyright 2013-2015 福建江夏学院纪委综合室、纪检监察室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
  • 地址:福建省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溪源宫路2号 邮编:350108 联系电话:0591-235350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