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清风江夏”活动室管理办法
发布日期: 2020-12-10浏览次数: 11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“清风江夏”活动室的管理与服务工作,充分利用活动室资源,更好地发挥党风廉政宣传效果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活动室面向全校师生开放,鼓励引导师生创新性开展廉洁教育活动,自觉弘扬清风正气。
第二章 活动室管理职责
第三条 纪委综合室作为活动室管理部门,负有管理和服务责任,指定专人负责活动室使用过程中的具体工作,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。主要职责如下:
(一)负责活动室各项活动的组织安排,做好沟通协调。
(二)负责活动室图书资源的订阅、更新及入藏后上架、整架等管理工作,图书资源借阅要有严格的借阅记录。
(三)保证活动室内各类设备与设施的正常使用,活动室内多媒体设备、门窗、桌椅等设施出现损坏,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维护。
(四)维护活动室卫生,保持活动室干净整洁。
(五)负责活动室各项设施设备安全隐患的排查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第三章 活动室使用规范
第四条 活动室提供心理、政治、法律、文学各类书籍及警示教育片、爱国主题电影、党史纪录片等影像资源,用于全校师生开展廉政文化交流、廉政谈心谈话、相关学习研讨、班会、文化社团等活动,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用途。
第五条 活动室借用实行审批制度。申请使用活动室须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填写《“清风江夏”活动室使用申请表》,注明活动内容、负责人、具体时间、参加人数及是否使用教室内多媒体设备等。申请人可自行在OA系统上办理借用手续。
第六条 为保证正常的活动秩序,活动室一次最多可容纳30人。活动室开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周一、周三、周五上午9:00-11:30;下午14:30-16:30。寒暑假、节假日期间,一般不办理活动室借用手续。
第七条 活动室使用采用“谁申请谁负责”的原则,要自觉爱护活动室室内设施,注意保持室内卫生,使用结束后做好各类物品的归位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综合室负责解释。